【《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条例 2017-04-30 网络整理 晴天

【wenmi.jxxyjl.com--条例】

  重新修改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公布实施,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xx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xx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必须以管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站(以下简称保护站)负责对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由管理局和所在地市(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市、县为主。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护林联防责任制,加强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正常的农牧业生产,也可以有偿承担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组织的劳务或者保护管理任务。

  第八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计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专项投资和基建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四)调查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

  (五)组织开展水源涵养林、野生动植物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保护生态环境,拯救濒危物种;

  (六)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七)对保护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保护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野生动植物、冰川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三)负责总体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实施;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保护知识,教育区内居民和入区人员遵守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组织区内有关单位制定森林防火、防盗公约;

  (六)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理各类林政案件。

  第十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树立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二条核心区是指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区内现有居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于三十日前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和标本采集等活动。但不得损害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实验区内经管理局批准,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地质勘测、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向保护站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可实行轮封轮牧,轮封周期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旅游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征得管理局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旅游活动应当在划定的旅游地点和路线内进行。

  进入保护区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站的管理。

  第十七条保护区林地属国家所有。确因需要,必须征收、征用林地的,经管理局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第十九条禁止采伐保护区各种林木。确因需要进行灾害木清理的,必须按程序上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管理局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引种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3%;从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灾害木清理、旅游等收入中提取2%-5%,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方筹集资金,逐步加大对水源涵养林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全面完成自然保护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自然保护工作成绩优异的;

  (三)在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四)同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enmi.jxxyjl.com/tiaoli/51469.html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

    为帮助大家了解《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相关提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问答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1:我省《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登记时,仅要求其提供身份证...

    发布于:2017-05-13

    详细阅读
  • [202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四条]2021年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

    发布于:2017-05-13

    详细阅读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

    发布于:2017-05-13

    详细阅读
  •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制定了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发布于:2017-05-13

    详细阅读
  • 《艾滋病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摘要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是艾滋病防控的法律依据,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摘要,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

    发布于:2017-05-13

    详细阅读
  • [《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地图管理条例》2021年元旦起实施

    今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地图管理条例》已经在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违反条例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特别提到,国家鼓励和...

    发布于:2017-05-12

    详细阅读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修改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欢迎阅读。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

    发布于:2017-05-12

    详细阅读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心得体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全文

    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

    发布于:2017-05-12

    详细阅读
  • [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月2日起实施

    近日,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获批准,将于20xx年2月2日起实施,下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最新消息吧 !欢迎阅读!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xx年12月14日经济南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1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发布于:2017-05-12

    详细阅读
  • 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布于:2017-05-12

    详细阅读

Copyright @ 2011-2019 文秘写作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