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

条例 2017-05-03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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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济南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关于婚假、产假问题

  20xx年1月22日前结婚登记的夫妻,男女双方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xx年1月22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如何领取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2)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3)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问题

  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也就是说,20xx年1月1日之前生育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可按程序申领。

  20xx年1月1日起,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同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此外,新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原来的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调整为至十八周岁止。

  4、关于《生育证》办理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解读:

  省计生条例提倡生二孩

  据了解,为保持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新《条例》规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二孩也有158天产假

  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社会抚养费标准普遍降低

  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删除了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另外,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由目前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增4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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