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22条房产新政叫停】沈阳十三条房产新政实施细则

细则 2017-09-13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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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平抑房价,沈阳出台了沈阳十三条房产新政实施细则,那么,以下是沈阳十三条房产新政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称“十三条房产新政”) 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市场,平抑房价,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沈阳房交会组委会推出六项举措。

  一、转变服务定位 以“帮老百姓买房”为宗旨

  引导居民理性购房。房交会组委会对服务定位做出重大调整。从“为开发商提供销售场所”向“为老百姓提供购房服务”转变。以“帮百姓买房,为百姓谋利,让百姓受益”为服务宗旨。通过制定展会规则,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杜绝“未许先售”、“恶意炒作”、“散布涨价信息”等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广大购房百姓通过房交会平台优 惠购房。

  二、反对哄抬房价 开发商参加房交会须承诺让利

  房交会是给广大购房百姓办的,组委会拒绝趁机涨价行为。从本届展会起,凡开发商参加房交会的,事先须向组委会做出让利销售惠民承诺,未做出让利承诺的商品房楼盘不能参加房交会。

  三、破解“捂盘营销术” 房交会实行销售信息五项公示

  落实十三条房产新政,实现市场信息对称,维护市场公平交易规则。房交会实行在售商品房销售信息五项公示制度。老百姓打算买的楼盘到底还有没有房子?老百姓看好的房源的真实成交价格到底是多少?上房交会一查便知,破解售楼处捂盘营销术,帮助购房百姓有效预防价格陷阱。

  本届展会将公示全市410个在售楼盘的可售房源233,096套,可售面积1972.71万㎡。同时公示可售户型分类及实际成交均价,为广大购房百姓提供“选房、看房、询价、比价、议价”一站式服务。

  四、组织“统一买房” 帮老百姓争取更大价格优惠

  夏季惠民房交会组委会、招商银行·百姓购房卡中心继续组织开展“房交会帮你买房”会员制购房服务活动。以“五个统一”为服务标准,组织百姓购房卡会员与售楼处开展价格博弈。

  (一)统一选房服务。房交会为购房会员提供商品房楼盘可售套数查询及实际成交价格查询等多项服务。购房人到访房交会一次,就可了解全市所有商品房销售真实信息,解决了到处跑售楼处的难题。

  (二)统一登记服务。通过房交会大数据把购房意向相同的购房需求匹配集合在一起,通过统一购房的方式与售楼处开展价格博弈,争取更大价格优惠。

  (三)统一询价服务:组委会走访售楼处,掌握各级销售人员折扣价;广泛走访购房人,重点了解实际成交价格,为价格博弈提供依据。

  (四)统一看房服务:房交会统一组织购房会员到访售楼处看房选房,房交会购房顾问全程陪同,会员购房前不向售楼处提供会员个人电话,掌握议价主动权,防止落入营销陷阱。

  (五)统一议价服务:代表购房会员与售楼处讲价议价。以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向售楼处要优 惠、要折扣!坚持 “三不一力争”的议价规则:“不看挂牌价,不买经理价,不信总监价,力争最低价!”实现“会员购房优 惠最大化”的目标。

  五、鼓励自住需求 房交会实行“差别化购房补贴规则”

  房交会取消对开发商商品住房的购房补助政策,全面实行“差别化房交会购房补贴规则”。即:凡通过房交会平台对购房百姓以优 惠价格让利销售的商品住宅,方可享受房交会价格补贴、契税补贴、家装补贴三项优 惠。内容包括:

  (一)“价格补贴”优 惠。在享受售楼处日常优 惠基础上,按购房面积不同,再享缴1万元-2万元,免2万元-4万元购房款的优 惠。

  (二)“契税补贴”优 惠。90㎡以下的,按1%税率标准全额补贴;90㎡-168㎡,按1.5%税率标准的50%补贴。

  (三)“家装补贴”优 惠。按装修房屋面积每平米补贴50元。

  六、规范中介行为 营造和谐展会环境

  加强对房交会展会现场管理,提升展会服务水平。禁止中介机构在房交会现场对购房人“围追堵截”,禁止中介机构强拉、强拽、强带购房人看房,禁止中介机构在房交会现场散布涨价信息,制造虚假售 罄谣言,误导购房人消费预期。对于违反十三条房产新政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组委会一经发现,予以清场。营造良好展会购房环境,引导购房人理性消费,保护百姓购房选择权。

  以下是沈阳十三条房产新政实施细则全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有效供给,改善供求关系,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xx〕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我市近3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进度。在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二、结合各地区区域实际和土地出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土地扰乱市场预期的现象。

  三、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上市销售前,不得参与其他土地的出让竞买。

  四、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出让土地达到净地标准;要积极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五、严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并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楼盘销控表。全面推行住建部、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等行为,明确可撤销的情形。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借合同撤销或变更之机进行期房投机、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严厉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地产销售和中介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各地区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配备监管人员,建立房价异动区域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机制,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许先售、捆绑搭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妨碍执法检查或逾期未整改的,要暂停其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性质恶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房产局、规划国土局按职责分工建立二手房网签系统,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市场秩序和中介机构行为。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对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十、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未超过5年,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其中,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地处非核心商业区(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以外),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xx〕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xx〕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6日

本文来源:https://wenmi.jxxyjl.com/xize/55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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