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办法 2015-04-23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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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灾害时常危害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气象灾害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气象灾害的防御显得越来越重要。下文是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服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组织体系。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影响评估、信息发布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管理,并不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三)组织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的审查范围。

  (四)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气象信息员的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的指导。

  (六)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水文等部门,加强对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七)会同建设、规划、民政、国土、水务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对可能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查。

  (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 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制定辖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信息收集传递、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气象工作站点管理等工作,及时报告灾害发生情况,协助做好灾情调查。

  (三)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气象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成员一人兼任气象信息员。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社区,应由网格员兼任气象信息员。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宣传、气象信息传递、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情上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机场、高速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共场所或者村庄、社区的显著位置,利用广播设备、警报器以及现有的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移动、电信、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参照以下标准发布相应的台风预警信号:

  (一)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三)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四)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的,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参照以下标准发布相应的暴雨预警信号:

  (一)本市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本市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12小时内将达200毫米以上,或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其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通知辖区内人员做好防御准备。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根据灾情实际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监测和服务,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二)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省海洋预报中心发布的风暴潮、海浪预警预报,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市渔船回港避风和水产养殖的防风工作,协助各区组织力量落实渔船、渔排人员上岸。

  (三)水务部门做好城市生活用水的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四)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动员部署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工作,及时准备应急队伍,做好修复水毁公路,检查桥梁安全等准备工作;市城建集团指导做好封桥的准备工作。

  (六)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设施和设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八)公安部门做好道路、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引导或者管制,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正常;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转移危险地带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营救遇险人员。

  (九)水务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十)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做好瓜菜花卉大棚、畜禽栏舍等农林设施防护和农作物的抢收等工作。

  (十一)园林绿化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十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

  (十三)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准备。

  (十四)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十五)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十六)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

  (十七)相关业主对其在建工程及户外广告、招牌等采取防风措施,必要时,市政执法部门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十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辖区内有危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检查相关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进行加固,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紧急避难场所。

  (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电源。

  (三)住建、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在建工程的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确保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停课。

  (二)停止室内大型集会。

  (三)旅游景区、景点停止旅游活动,把游客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

  (三)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娱乐场所停止营业。

  第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警信息、防御指南。

  (二)水务部门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组织开展水库防洪调度,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必要时,协调当地政府组织水库下游人员转移。

  (三)市政等相关部门疏通城市地下排水管道,做好低洼、易积水地区的排水防涝等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教学活动,处于危险地带的应当停课,以保障学生安全。

  (五)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暂停售票,对滞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公安交警部门对积水地区设立警示标志,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告知并要求地质灾害易发点的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参加各级政府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八)农业、渔业、林业部门指导做好瓜菜花卉大棚、畜禽栏舍等农林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防护和组织农作物、养殖水产品的抢收抢救工作。

  (九)卫生部门加强做好医疗救护、疫情监控和卫生防疫工作。

  (十)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将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十一)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十二)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巡查,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做好电力保障。

  (十三)切断室外电源,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户外大型文体活动、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

  (十四)其它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停课。

  (二)旅游部门督促景区、景点停止营业。

  (三)区、镇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组织低洼易涝区、危房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撤离、转移到安全场所暂避。

  (四)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

  第二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镇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等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范围内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开展应急工作总结,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二十二条 区、镇政府、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农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提供气象或灾情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灾情的。

  (六)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气象灾害的特点

  ①种类多。主要有暴雨洪涝、干旱、热带气旋、霜冻低温等冷冻害、风雹、连阴雨和浓雾及沙尘暴等其他灾害共7大类20余种,如果细分;可达数十种甚至上百种。

  ②范围广,一年四季都可出现气象灾害;无论在高山、平原、高原、海岛,还是在江、河、 湖、海以及空中,处处都有气象灾害。

  ③频率高。中国从1950-1988年的38年内每年都出现旱、涝和台风等多种灾 害,平均每年出现旱灾7.5次,涝灾5.8次,登陆中国的热 带气旋6.9个。

  ④持续时间长。同一种灾害常常连季、连年出现。例如,1951一1980年华北地区出现春夏连旱或伏秋连旱的年份有20xx年。

  ⑤群发性突出。某些灾害往往在同一时段内发生在许多地区如雷雨、冰雹、大风、龙卷风等强对流性天气在每年35月常有群发现象。1972年4月15-22 日,从辽宁到广东共有16个省、自治区的350多个县、市先后出现冰雹,部分地区出现10级以上大风以及龙卷风等灾害天气。

  ⑥连锁反应显著。天气气候条件往往能形成或引发、加重洪水、泥石流和植物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产生连锁反应。

  ⑦灾情重。联合国公布的1947一1980年全球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达121.3万人,其中61%是由气象灾害造成的。

  气候作为一种资源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有着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大气也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等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我们称之为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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