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法_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规章制度 2013-08-25 网络整理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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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城 镇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共同致富,由        (所有发起人)发起并召开创立大会,经             批准成立。本合作经济组织定名为:新城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享受平等权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通过成员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接受由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商品、经济、技术,生产和生活  服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他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自2005年6月6日成立,办公地点是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城镇新城镇供销社。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目标相同的生产经营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加入本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报成员代表大会备案即为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吸毒、品行恶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成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本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合作经济组织内设施的权利;

  3、享有合作经济组织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权和分配权;

  5、有权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6、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享有参加本合作经济组织年终盈余分配;

  8、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9、有权提出退出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维护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财产,爱护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施;

  3、积极参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经济活动,优先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4、接受本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5、承诺不从事同本合作经济组织相竞争或与本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须在年终决算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合作经济组织。退出合作经济组织时,其入合作经济组织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亏损,则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须在6个月内提出入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和股金。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在合作经济组织内转让,但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将股金转让给非成员,须经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1、通过和修改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定有关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

  5、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各项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服务的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会费;

  2、成员股金;

  3、本合作经济组织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还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       元。会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实际入帐,作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经济组织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按日历年度对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     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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